临沂两家商店免予行政处罚!因为做好了这件事……
在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22年第一批减免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中,有两家超市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免予行政处罚”...
你知道吗?
做好进货查验记录真的很重要!
如果出现问题
它会是你的“护身法宝”
这不
在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
2022年第一批
减免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中
有两家超市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因履行了相关义务
被“免予行政处罚”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沂南县盛惠综合商店、莒南县盛海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件详情
2022年6月21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沂南县盛惠综合商店、莒南县盛海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沂南县盛惠综合商店经营的蜜桃苏打味饮料(标称生产企业:山东龙脉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3-03),经监督抽检,二氧化碳气容量(20℃)项目不合格。经查,该批饮料系从临沂批发城阳硕食品商行购进,共购进3提(24瓶/提),已全部销售,涉案产品货值108元。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品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行了进货查验,提供了供货单位资质、涉案批次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报告》、销售凭证等材料。
莒南县盛海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磨香油(标称生产厂家:山东润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0-03),经监督抽检,酸价(以KOH计)项目不合格。经查,该批产品系从临沂诚磊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0瓶,已全部销售,涉案产品货值298元。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品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行了进货查验,提供了生产单位及供货商资质、涉案批次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报告》、进货单据等材料。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监管有话说
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往往无法由肉眼判断,需要专业技术机构检验判定;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由生产行为引发的,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如果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以不予处罚。
对依法履责者免罚,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激发创业热情;但不予处罚不等于免责,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加强教育引导,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对每一起不予处罚案件,都将严格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从程序上、标准上降低“权力”被滥用的风险。
本案线索已移交至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那么问题来了,
什么是“进货查验义务”?
应该怎么履行这个义务?
食品经营者怎样才能依法免责?
接着往下看
什么是“进货查验义务”?怎么履行?
首先,我们来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索证索票,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市场监管人员日常检查时也会要求出示。也就是说,如果平时索证索票检查时合格,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你就不需要担心。
食品经营者怎样才能依法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免责条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条款,食品经营者“可以免于处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査验等义务
首先,要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前面已经说了怎么做,这里不再赘述。
关于本条,还要注意这个“等”字。也就是说,食品经营者不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逐款查验、记录、保存外,还要履行与查验相类似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建立食品安全自查义务;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贮存和定期检查清理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维护清洗校验义务;
第六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执行停止经营、通知、召回的义务。
也就是说,食品经营者未履行上述任何一项规定,都视为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不可免责。(但这些制度相对履行进货查验还要容易,可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制度和记录)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本项的举证义务归于食品经营者。
即经营者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例如如进货时已经查验、索取了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等。
如果不能拿出相关证据,则不能免责。
同时另一方面,若消费者能够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经营者知情,则同样不能免予处罚。
(三)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的进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便于追根溯源,对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查处。
(四)其他
(一)免予处罚的对象:只针对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针对食品生产者,也不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二)免予处罚的情形:只针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特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不得免责:
对食品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的食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
实施了审慎注意即可发现并且消除的违法行为,如经营标签、说明书有明显擦拭、涂改痕迹的食品等。
同一问题已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已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行为。
(三)此处“免”掉的是行政处罚的责任,并非免除民事责任。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失,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最后、再次提醒
广大食品经营企业
请一定做好进货查验!
给自己的经营加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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