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行动!临沂公布5起案例,多人被立案调查!
12月18日上午,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介绍了临沂市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工作情况,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
12月18日上午
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介绍了
临沂市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工作情况
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
今年,是临沂市市场监管部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开展的第2年,临沂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集成作战,“打”“宣”结合,办出了一批让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
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第八批典型案例
一、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戴某某经营假冒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案
2022年9月29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部门,联合对戴某某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570箱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的合法资质材料,共计3.42万套,涉案货值61.56万元。经标称的生产厂家鉴定,该批防护服为假冒产品。
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已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调查。
受新冠疫情影响,防护服、口罩等防控用品需求量激增,不法分子打起了制假售假的歪主意。假冒产品质量差,防护效果弱,给疫情防控带来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查重处疫情防护用品领域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确保防疫安全,为群众保驾护航。
二、沂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沂南县见萍洗车店经营含有非法添加物质的保健食品案
2022年8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沂南县市场监管局对沂南县见萍洗车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伟哥系列保健食品均假冒批准文号,当事人也提供不出合法来源、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检验,上述产品均被检出“西地那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沂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调查。
西地那非为口服抗阳痿药,可能对心血管、内分泌、呼吸系统产生较大副作用,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不法商贩在食品或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直接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有效维护了保健食品安全,规范了市场秩序。
三、临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沭县利民冷藏服务部经营未经检疫的猪肉案
根据投诉举报,临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沭县利民冷藏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查明其经营的2000公斤生猪白条,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材料,货值8000元。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临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未经检疫的猪肉2000公斤、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猪肉是百姓日常生活重要的农副产品。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国规定买卖生猪猪肉需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未经正规合法渠道购进未检疫猪肉,质量无法追溯保障,可能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围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继续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四、平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平邑县金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8日,在灌南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的抽样检验中,当事人生产的桃罐头甜蜜素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40箱,全部销往灌南县,货值金额9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曾因生产不合格食品被平邑县市场监管局立案处罚,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从重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连续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提高违法成本,有利于当事人吸取教训,震慑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各种法律措施,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净化消费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临沂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徐某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2年9月7日,根据投诉举报,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猪肉、食用花生油,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违法货值金额共1.51万元。
当事人无照经营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无证经营散装食用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正规食用油生产要经过制取原油、精炼等多道工序,而散装花生油无论是原料来源、加工工艺,还是油品质量等都缺少保障,且没有经过专门的消毒,存在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抓食用油质量安全,加强生产、流通、餐饮各环节来源渠道、索证索票、标签标识、储存等的重点检查,守护人民群众餐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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